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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飛機上暈倒后猝死 航空公司被判不擔責?

2019-02-02 14:48:43    來源:北京青年報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東北女子飛機上猝死”一案做出了二審判決。2017年,家住哈爾濱的符明云乘飛機從哈爾濱前往廈門途中,忽然暈倒,飛機返航后,符明云被送到醫(yī)院,但最終被確認無生命體征。事發(fā)后,符明云的兒子將航空公司告上法院,一審法院認定符明云因自身疾病引起的死亡,但認定航空公司存在過錯,且根據“實質上的平等”,認定航空公司承擔40%的責任,賠償符明云之子38.9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提出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符明云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航空公司不需對其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女子乘飛機經停起飛后“猝死” 第一程航班就曾暈倒

2017年12月17日,55歲的符明云乘坐某航空公司由黑龍江哈爾濱飛往福建廈門的航班,途中經停江西南昌。但在飛機從南昌起飛,計劃前往廈門的時候,意外發(fā)生了。

17日晚8點52分,乘務員在經過符明云的座位時,發(fā)現符明云已經暈倒了,經過同機一名護士的檢查,發(fā)現當時的符明云不但意識全無,甚至已經沒有了呼吸和心跳。

經過機上人員的搶救,符明云一度恢復了一點意識,此時飛機也已經決定返航。從發(fā)現符明云暈倒到飛機落地開艙,機場急救人員開始救治符明云,時間僅有33分鐘。

符明云被送下飛機后,曾在江西省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但當晚11點10分,符明云被醫(yī)院宣布無生命體征。江西省人民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中,符明云的死亡原因被注明為“猝死”。2018年1月14日前后,符明云的獨子符海濤將符明云火化。

事發(fā)后,涉事航空公司曾表示,符明云的身體狀況在從哈爾濱起飛前往南昌的航段中,就曾出現過問題。據介紹,當天第一段航班登記時,符明云正常登機,意識清醒,行走正常。下午4點56分左右,乘務員為符明云提供餐食時,發(fā)現符明云身體狀況較為虛弱。17時左右,乘務員發(fā)現符明云暈倒了,同機的醫(yī)生和護士查看符明云的情況后,給符明云服用了5粒速效救心丸。符明云很快恢復了意識,并經機場同意調整至頭等艙,由醫(yī)生在旁照看。

期間,乘務長曾詢問符明云是否需要就近備降或經停南昌時叫急救人員進行救治,符明云則表示自身已經好轉,可以繼續(xù)乘機。經停南昌過程中,其余乘客下機,乘務員因符明云身體較為虛弱,并沒要求其下機,但符明云拒絕了乘務員幫忙聯系其家人的詢問。當晚8點30分左右,“航班正常經停南昌后關艙,乘務員就詢問符明云是否聯系到家人,符明云回復稱已經聯系到家人,但現場有沒有聯系我們不知道”

這一次飛機起飛后,悲劇降臨了。

女子獨子自行火化尸體 一審法院判航空公司擔責4成

符明云離世后,其獨子符海濤將涉事航空公司告上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符明云死亡所產生的各項損失為97萬余元。此外,一審法院審理中確認,就在起飛前4個月內,符明云曾先后兩次因胸腔積液前往哈爾濱二四二醫(yī)院住院治療。其中第一次住院12天,出院確診為胸膜炎、胸腔積液、糖尿病、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級、缺血性心臟病;第二次住院9天,出院確診為胸腔積液、糖尿病、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級、缺血性心臟病。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因為符明云的尸體被符海濤火化,未能對其進行尸檢,因此不可歸責于航空公司。此外根據各方面情況和法律法規(guī)要求,一審法院認定符明云是因自身疾病引起的死亡。

但一審法院表示,航空公司自認符明云在第一航段中出現了暈倒癥狀,并在服用速效救心丸后恢復意識,在航班途徑南昌時,航空公司未讓符明云下飛機接受進一步治療。“航空公司應當認識到,航空器作為一個特殊的封閉式空間,在旅客發(fā)生疾病時,其診療條件、環(huán)境必定不如地面。在符明云于第一航段已出現嚴重身體不適癥狀的情況下,航空公司在航班正常經停南昌時,未能及時有效勸導符明云下飛機,而選擇繼續(xù)承運符明云正常啟航,違背了一個理性謹慎的人應當盡到的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稱。

一審法院因此認為,“航空公司的過錯行為雖未對符明云直接造成侵害,但客觀上開啟了一個不合理的危險源,航空公司應當對符明云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考慮到法律強調的公平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應當是實質上的平等,對社會上最為弱勢的群體有利的不平等分配是符合作為公平原則要求的,而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尤其是喪失生命的人無疑是居于弱勢地位”,認定航空公司應承擔符明云死亡損害賠償責任的40%,賠償其兒子38.9萬余元。

二審法院認定航空公司無責 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此后,雙方均提出上訴。符海濤要求航空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航空公司則認為,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旅客在出行時未遵醫(yī)囑,應自行承擔責任。此外,對旅客進行尸檢需要符海濤的同意,航空公司已去函告知只有尸檢結論才可能賠償,符海濤拒不尸檢,且自行將符明云尸體火化,應自行承擔責任。

對此,符海濤回應稱,事發(fā)后,在雙方交涉過程中,航空公司從未向提出要尸檢,反而曾多次要求家屬盡快火化。符海濤稱,當時是在第一輪調解未能得到答復的情況下,由于尸體停放費用過高無法負擔,在事件發(fā)生后一個月,才無奈火化。

二審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符海濤二審中明確沒有證據證明符明云死亡系由航空公司直接造成。航空公司也未主張該死亡是由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而是主張該死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符明云在飛行第一階段出現暈倒并經盡力搶救恢復意識,乘務人員證實在南昌經停時,其狀態(tài)不錯,并選擇留在機艙休息且能自行拿取行李。在此過程中航空公司均予協助,盡力予以照顧。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法律并未賦予航空公司在此時的單方合同解除權,即強行要求旅客下機,更沒有強制旅客下機接受治療的法律義務。相反,此時的旅客有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力,完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繼續(xù)履行合同,即下一階段是否繼續(xù)乘機飛行。符明云選擇繼續(xù)乘機,航空公司合理附的注意義務就是盡力給予方便和照顧,不宜對航空公司苛以過高的注意義務。一審法院認為航空公司未能及時有效勸導符明云下飛機,而是繼續(xù)承運符明云正常啟航,其行為違背了理性謹慎的人應當盡到的合理注意義務,進而認定航空公司主觀上具有過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符明云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航空公司不需對其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并駁回了符海濤的全部訴訟請求。(記者 屈暢)

關鍵詞: 飛機 猝死 航空公司 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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